疫情期间哄抬板蓝根等价格黔南这些药房

3月18日,都市新闻记者从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该局网站公布了两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黔南部分药房、企业疫情期间板蓝根哄抬价格,药品未明码标价等。从案件信息中了解到:贵定县昌明镇时代同心大药房价格违法案。主要违法事实:贵定县昌明镇时代同心大药房在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5%的进销差价率销售复方板蓝根颗粒,超过《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号中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认定为35%的相关标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案件名称:长顺县源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主要违法事实:长顺县源祥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年11月6日至年2月18日期间,经营“利巴韦林颗粒”两批次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做好价格公示的通知》[黔市监办函〔〕37号]要求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名称:长顺县菊英便利店(侯菊英)价格违法案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8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期间查处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时发现,长顺县菊英便利店(侯菊英)销售的“双然?李智皇品贡米”未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案件名称:福泉牛场镇盛康药房(赵明进)价格违法案。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7日到福泉牛场镇盛康药房开展防控疫情相关商品执法检查,发现在该药房营业场所销售柜台上销售的药品未进行明码标价,未张贴对应的商品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信息的行为,属于《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指“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案件名称:福泉市贤睿医药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8日到福泉市贤睿医药有限公司药店开展防控疫情相关商品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购进销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商品“双黄连口服液”、“复方板蓝根颗粒”(批号:)、“复方板蓝根颗粒”(产品批号:)及“数字式电子体温计”,购销差率分别达58.73%,.73%、.00%及.27%,超过《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号中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认定为35%的相关标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都市新闻记者吴文珑编辑郝梦校对肖阳编审廖波石云华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banlangena.com/bgtz/1346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