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为何选择这个时机进行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不会出现大幅上涨?政府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中国改革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加快改革恰逢其时
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当时医疗保险制度、药品招标采购政策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与同期卫生、医保制度以及药品市场发育程度是适应的,体现了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采取略低于市场价格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并逐步降低的办法,十多年来开展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价不合理上涨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体制机制环境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药品市场充分竞争。医院销售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医保控费能力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也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创造了条件。”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式本身来看,也存在与目前药品市场形势变化明显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功能重叠,对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拉低作用越来越弱等。
“因此,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也已经成熟。”这位负责人强调。
分类管理市场决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年即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据介绍,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除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具体分为五类情况:一是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是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是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此类药品目前实行严格的生产流通管制、临床使用规范、价格和市场稳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是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药品,仍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这位负责人说,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还提出了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多措并举综合监管
据介绍,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当谈及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是否意味着政府完全放开了药品价格管理时,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首先,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其次,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再次,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
最后,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放管结合确保平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会否出现大幅上涨?这无疑将成为老百姓最关切的问题。对此,这位负责人说,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政策间的衔接,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这位负责人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总体上看,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将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因此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同时,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对市场交易价格将发挥较强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保和招标采购政策衔接,将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后,就可以反映市场的真实情况,使药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为了确保市场基本平稳,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各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这位负责人说,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
三是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同时,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相信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加快,医药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人们自我选择、社会监督意识的不断增强,药价改革将让老百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这位负责人强调。
(中国改革报记者李韶辉实习记者何玲刘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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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药价放开后市场运行平稳
中国改革报记者5月5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价格部门放开了多种医保目录内低价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改为控制日平均使用费用上限标准(中成药5元,西药3元),具体交易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江西省放开了全部省管种非处方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实施一年来,市场和价格运行平稳,社会反映良好。
低价药大多为价格低廉、替代性较强、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实行日使用费用标准控制政策后,大多数低价药价格保持稳定,即使是其中的少数独家品种,因同类品种竞争激烈,而且进入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挂网采购,价格也没有上涨。
据监测,仅有少数品种因近年来成本攀升价格倒挂,适当提高了价格,也得到了患者和医疗机构的理解。如修正药业的朱砂安神丸,企业上调了零售价格,企业恢复了生产,较好地满足了市场需求。部分以前停产、半停产的药品,受益于该政策,陆续恢复生产。如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决定恢复生产列入低价药目录的小儿板蓝根颗粒、消炎利胆片等药品;广药集团计划斥资10亿元扩大包括入选低价药清单的复方丹参片、板蓝根等低价药的生产。
江西省在全国率先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从零售药店价格监测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非处方药品价格都保持平稳运行,少数低价非处方药和保健、滋补类非处方药品价格有所上涨,个别价格较高的非处方药价格略有下降。
据了解,少数非处方药品零售价格上调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调高了低价药品的供货价格,零售药店的价格随之走高。从30种重点监测的非处方药品价格数据来看,有9种价格较低的非处方药生产企业调高了药品的供货价。如布洛芬缓释胶囊(规格为0.3×20粒)原进货价11.30元,现进货价13.04元;强力枇杷露(规格为ml/瓶)原进货价5.30元,现进货价7.00元;健胃消食片(规格为0.8g×32片)原进货价5.20元,现进货价6.50元;其它部分品种的调价幅度在1元、0.50元、0.10元以下不等。此外,保健、滋补类非处方药品,如肾宝合剂(规格ml/瓶)原进货价28元,现进货价为45元;复方阿胶浆(规格为20ml×12支/盒)原零售价26元,现零售价42元。
个别非处方药品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利润空间较大,部分零售药店降低了药品的零售价。如健胃消食片0.8g×32片/盒,厂家规定零售价为9.80元,但部分零售药店的零售价为8元;金鸡胶囊0.35g×48粒/盒,大部分药店的零售价为16.50元,个别药店的零售价低至14.50元、13.50元。
(中国改革报记者李韶辉实习记者何玲)
(制作文帝责编王砾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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