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1元水笔创可贴板蓝根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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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案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扣押被执行人的一支水笔,并以“1元”进行拍卖。

是司法资源浪费,还是为了完成结案率?8月1日,上述法院回应称,系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目前已进行批评教育并纠正。

重案组37号梳理发现,除安徽蚌埠,江苏、河南等地法院也曾有过拍卖1元至10元的二手图书、创可贴、板蓝根等物品的情况。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表示,拍卖均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哪怕是从被执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来的物品价值只有1分钱、1角钱也需要进行拍卖。”后会将拍卖所得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一名司法工作人员透露,法院结案方法有多种。通过拍卖强制执行期间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进行终本结案,是暂时性的。如果后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还会继续进行查封扣押、拍卖,不存在必须拍卖物品才能结案的说法。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表示,目前国内法律对于具体什么样的物品适合拍卖没有具体规定。但若案情涉及财产金额较大,而拍卖物品价值过低,则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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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安徽一法院拍卖1元水性笔30次回应:人手不足临聘人员工作失误。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拍卖1元水笔系工作失误已纠正”

近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竞买公告(截图),公告称,年7月30日10时起至7月31日10时,蚌埠市龙子湖人民法院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一支市场价为1元黑色水性笔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是1元,参与竞拍者许交0.1元保证金,每次增价幅度为0.02元或其整数倍。

该商品拍卖页面的附件显示,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在年7月4日做出的()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重案组37号注意到,上述案件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年3月17日郑某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每月2%,法院判决郑某7日内偿还借款3万元、利息,以及律师费元。

对此,上述法院在年7月12日做出()皖执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水笔一支,并进行拍卖。

该商品拍卖页面显示,经过一天的拍卖,这次1元水笔的拍卖活动共有10人报名,人进入拍卖页面围观。但没有人出价参与竞拍,最终拍卖结果显示流拍。

有网友质疑,拍卖品价值与涉案金额相差较大,即使拍卖出去也没有多少钱。另外,组织拍卖的人力、财力成本也超出拍卖物品价值,涉事法院此举浪费资源,有为完成结案率而“作秀”之嫌。

▲8月1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回应称,系工作失误。微博截图

8月1日,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回应称,造成该事件产生的原因,系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目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江苏、河南多地法院也曾拍卖“1元”物品

重案组37号注意到,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水笔事件并非孤例。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该法院共发布过次拍卖。自年12月至年7月31日,先后拍卖过31次1元水笔,另外还有水桶、茶杯、自拍杆等物品,价格多为1元、2元。

其中一起案件涉案金额为17.7万元,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水笔一支并拍卖。拍卖页面显示,商品最终流拍。

在这31次拍卖中,物品拍卖页面显示,拍品均需买受人到法院自提,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共有2支水笔被人1元拍到,但其提示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被撤销拍卖。

无独有偶。重案组37号梳理发现,江苏、河南等地法院也曾有过拍卖1元、2元或10元物品的情况。

▲国内其他法院也曾拍卖过低价物品。手机截图

年12月,江苏宿迁沭阳县人民法院拍卖过一批二手图书,起拍价为1元,竞拍规则为,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格方可成交。但均没有人出价竞拍。该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重案组37号,该批图书因信息录入有误,已经撤回拍卖。

年6月22日10时至年6月23日10时,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还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最后经过竞拍者3次报价,以2.8元的价格成交。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在年12月16日10时至年12月17日10时,在拍卖平台上以2.5元的价格拍卖过一批胖大海,均被竞拍者拍走。在这次拍卖中,该法院还以3元的成交价分别拍卖了2盒创可贴,以5元的成交价分别拍卖了2包板蓝根。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称,通过审理案件以及前期对被执行人银行卡存款、房产、汽车等个人财产进行检查时,只发现有这些物品,没有发现其他个人财产,所以只能拍卖这些。“所有竞拍到商品的买家都需要到法院现场签字确认领取,一般情况下,竞拍这些商品的都是本地人,如需邮寄,邮寄费自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名负责拍卖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从立案到宣判,当事双方均没有上诉,就按判决结果执行。当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进入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物品进行拍卖均是按照司法程序执行的,并不是为了完成所谓结案率而有意应付所为。

“1元”物品是否值得拍卖?

有网友表示,这些物品毫无拍卖价值和意义,就是在作秀。对于网友质疑查封扣押物品的人力成本和检验费用比商品本身拍卖费用还要高时,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一名负责拍卖的法官告诉重案组37号,拍卖前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现在可以通过网络和拍卖平台发布。相比于拍卖房屋、汽车等物品,此类小物品可以不用检验,如此一来便可节省一大部分成本费。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拍卖1元水笔页面。网络截图

该法官补充道,拍卖均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哪怕是从被执行人那里查封扣押上来的物品价值只有1分钱、1角钱也需要进行拍卖。”后会将拍卖所得费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物品可供拍卖的情况下,会进行“终本结案”,属暂时性质,后续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拍卖财产时,还会进行查封扣押拍卖。

对于拍卖“1元”物品是为了结案率这一说法,一名司法工作人员透露,法院通过拍卖“1元”物品是可以结案,但一些被拍卖物品尚属于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内心不愿意赔偿申请执行人而故意上交。

他补充道,法院结案方法有多种,强制执行拍卖物品后的结案叫终本结案,是暂时性的。如果后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还会继续进行扣押、拍卖,不会存在必须拍卖物品才能结案的说法。

律师:拍卖物品尚无法律规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告诉重案组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具体什么样的物品适合拍卖,什么样的物品不适合拍卖我国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可能需要当事法官根据案情进行综合权衡或者讨论后决定。”她说道。

刘玲认为,如果案件涉及财产金额较大,而拍卖的物品价值过低,则有浪费司法资源之嫌。“对于法院拍卖‘1元’物品的行为,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是“1元”物品究竟是否“适于拍卖”,还有待商榷。

新京报记者刘名洋实习生孙达

编辑潘佳锟校对郭利琴

本文为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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